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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网站名称的保护体系

2000-07-25 来源:光明日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纪平 我有话说

网络经济是知识经济,在这一领域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在网络中我们不仅要加强对企业名称、字号、商标及域名的保护,更要加强对一些新出现的网上知识产权的研究与保护,例如对网站名称的管理问题就已提到工商行政管理的议事日程上。

一、网站名称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一个拥有网站的网上经营者实际上拥有两个身份,一是在有形市场中的法人,它的名称一般是企业名称;二是在网络中的网站,一般被称为域名。在实际经营中经营者最为人们熟知的名称往往是它的网站名称。由于网站名称同企业的形象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不少网站所有者往往将网站名称看成是企业的商标或者字号。从法律的角度上看,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网站名称依附的主体是网站——一个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的网上主体。如果我们直接比照企业名称、字号、商标以及域名的法规保护网站名称显然是不妥的。为此我们必须研究并建立网站名称这一领域内的游戏规则,保证对网站名称处置的合理合法。

在西方国家,网站名称往往和网站域名的主要部分是完全相同的,这样人们就可以通过对网站域名的保护来完成对网站名称的保护。但在我国,网络公司为了宣传的需要所使用的网站名称基本上都是中文,它们和字母拼写的域名是无法“相同”的,因而也就无法借用对域名的保护来保护网站名称。因此网站名称的保护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有中国特色的问题。

二、网站名称保护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

(一)同企业名称、字号保护的比较

网站名称从它的功用上讲更类似于企业的字号而不是企业的名称,所以我们听说过“新浪”,而没听说过“北京新浪综合门户网站”。但是字号是不能完全离开企业名称而单独存在的,它只是构成企业名称的四大要件之一。如果我们要照搬字号的管理方法来管理网站名称,就势必先要建立一个网站名称命名制度,再把现在通常意义上的网站名称人为的认定为“网站字号”来进行保护。也就是说要先把现在的“新浪”网站命名为“北京新浪综合门户网站”,再将“新浪”一词看成是网站的字号加以保护。我们不难看出这样繁琐的管理方法是不合情理的。

(二)同商标保护的比较

部分网站名称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看成一种服务商标,现实经济生活中很多网站所有者也是将网站名称看成是商标,并通过到工商局的注册来对其加以保护的。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商标是按照行业进行保护,但是目前要将网站按照行业分类则几乎不可能;商标是图文并茂的,网站名称则只由文字构成等等。但是商标管理中的统一注册,按照区域监督管理的模式对于网站名称管理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的。同时商标管理中一些重要的方法和原则对于未来的网站名称管理也很有指导意义,比如: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的关系、保护的力度和尺度等等。

(三)同域名保护的比较

网站名称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域名的中文版,管理方法上同域名的管理存在相通之处是必然的。但由于最初对域名同其他知识产权的冲突考虑不足,造成了很多的后遗症。现在有不少公司就在通过不断恶意的强注同他人商标、字号相同的域名进行非法牟利。对此我们要在网站名称管理的过程中防止类似情况的重演。

由此可见,简单照搬上面任何一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都是行不通的。未来的网站名称管理可能从构成上接近字号,从管理程序上接近商标,从注册方法上接近域名,它将是一个综合了上面几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后建立的新的管理体系。

三、将网站名称保护纳入网站备案登记管理体系

根据上面的比较分析,我们认为将网站名称管理纳入到网站备案登记工作中来是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网站名称问题的方法。

(一)通过备案登记实现对网站名称的保护的可行性

首先,网站备案登记制度中天然的要包括对网站名称的管理问题。网站名称作为网站备案登记事项是网站所有者在申请备案登记时必须要填写的内容。由于这一项目的存在,我们在网站备案登记制度中必然要对网站名称的申报建立一定的管理规则。同时这种网站名称备案事项管理规则和未来网站名称的登记管理办法必须一致。这不但能防止两套制度之间可能的冲突,还可以促进简化有关网站名称管理的审核手续。

其次,网站备案登记制度的管理模式适于网站名称的管理。如果工商机关实施对全国范围的网站名称管理,必然就要建立由国家局统一审核登记,各地工商局分级负责日常管理的管理模式。而这种模式同最终成型的网站备案登记制度几乎完全相同,因此二者可以很容易地衔接起来。实现这种衔接还可以使网站名称管理搭上网站备案登记这辆现成的“便车”,有利于我们节约管理成本和迅速推广网站名称管理制度。

此外,网站备案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将网站名称管理纳入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体系。

(二)通过备案登记实现对网站名称的保护所需要做的工作

首先,应该建立必要的法律法规体系支持对网站名称的保护。网站名称的保护要深入最终必须要有类似《商标法》、《公司法》这样专门的法律进行支持,即便在现阶段也应该以整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发布法规进行规范。这种规范首先是要明确管理职权,其次是要明确管理地位。

在管理职权问题上,比照现有的法规只是一方面,还要看到只要我们做的有利于网络经济的发展,就是自起炉灶建立一些新的法规也是理直气壮的。在我们实施网站备案登记管理的尝试中,就没有太多的法规可以直接比照,但是网络经济的发展需要这样的管理,我们大胆做了,结果效果很好。所以为了管理的需要我们应该以市场管理者的身份制定一些有关网站名称的硬性规定,比如:“一个网站只能有一个网站名称”、“建立经营性网站必须要到工商机关进行名称核准登记”等等。

在确立管理地位问题上,要明确工商部门为网站名称的管理机关。现在网络经济中的很多部分已经被各部门以各种规定的形式进行了归口管理,我们在对网站的经营行为监管上也应该有同样的动作。

其次,我们要对现有的网站备案制度和流程进行一些较大的修改。目前看仅仅依赖备案模式不能完全实现监管网站经营行为的目的,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制度最终要增加有关的审核项目,从而逐步将其变为有备案性质网站注册管理制度。我们在网站管理上最终要建立的是工商机关主管的一个准入体系。这个设想目前在网站名称上就应该有所体现。为此首先需要设立某些强制的规则,制度和流程的设计要能够防止重名备案的出现,同时对不适宜的网站名称的备案申请要有驳回权。其次在保持网上提交电子表格这一作法的同时,要规定申请者随后补交必要的网站名称申请书以及书面证明材料,以确保备案登记的严肃性。第三应当借鉴商标管理的“异议期”等制度,加强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网站名称备案登记设想

关于网站名称管理的制度目前还只是我们的一些设想,它的最终成型有待于我们向国家局的请示以及同兄弟省市局的共同研讨。下面就是我们的一些具体的想法:

(一)网站名称管理的流程设想以及有关问题探讨

网站名称管理总的看必须是实施统一登记、分级管理的办法。备案登记体系必须是集中的,这一点和对商标、域名的管理相同。只有如此才能避免网站名称登记上重名问题的出现,保护网站名称的专有权。目前我局准备先在“红盾315”网站上进行集中登记的尝试,以摸索积累经验,努力将网站名称管理同网站备案登记合而为一。在日常管理上,我认为应该实行仲裁权和监管权的分离,由国家局负责全国范围的网站备案名称争议的仲裁,各省市局实行对网站备案名称的日常监管。

具体的网站名称管理流程主要是根据网站备案登记流程进行设计的,其中变动较大的部分是网站名称审核。而网站名称的备案登记事项的修改、年度确认,以及网站名称专有权的转让、注销和吊销等有关程序基本上都是以申请流程为依托的。下面主要介绍一下审核流程:

网站名称审核流程主要由以下4个步骤构成:1、查询重名。申请人通过上网可以在“红盾315”网站上查询自己所要备案的名称是否已经被他人申请备案。2、申请人提交备案登记资料。备案登记资料应该由网上提交的电子格式资料和寄交的书面证明资料共同构成。3、备案事项初审。备案机关收到备案申请后进行初审,对提交的名称存在“不适宜”的予以驳回。4、公告。对通过初审的网站备案名称予以公告,接受全社会的异议。凡合法通过以上四个步骤的申请人享有对所申请的网站备案名称的专有权,受工商机关的保护。

(二)网站名称管理中的两个问题

在探讨网站名称管理的过程中困扰我们时间最长的是下面两个问题,对此我们初步提出一些解决的办法,在这里提出来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是网站名称备案管理的范围问题。根据我局原先提出的设想,网站备案登记只限于经营性网站,但是这个范围对于网站名称管理就显得狭窄了。如果我们不把非经营性网站纳入网站名称管理体系就会留下一个非常大的缺口。那样不法分子就有可能在网站备案名称中抢注著名的非经营性网站的名称;同样,他们也可能打着非经营网站的旗号使用已经备案的经营性网站的名称,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对此,应该由一家政府机关统一实施管理。统一管理全国所有网站名称的备案登记并不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越权管理的问题,这种管理只是实施对经营性网站管理所必须的防御性措施,而且在经营性网站占整个网站总数的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从域名上看超过70%),由工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也是情理之中的。当然对于非经营性网站我们只对网站名称进行管理,不要求他们加贴“红盾”标识。网站名称的保护和对经营性网站的管理这两项工作必须合而为一,但目前对于如何加强进一步这两项工作之间的衔接,我们感到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二是网站备案名称同其他知识产权的冲突的解决。建立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就是要在各种有关网站名称的纠纷尚处在萌芽状态的时候就建章立制。对于一些总的原则我们认为是没有问题的,这些原则主要有防止恶意抢注、打击假冒和侵权等。我们准备明确一些条款对企业的全称、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也计划对现有的网站的名称进行使用在先的保护。但是在另外一些具体的操作性条款上我们感到判别是否侵权的尺度比较难于掌握。比如企业字号、商标这种知识产权,他们原本就是限制在一定的地域或者行业内加以保护的,但网站名称目前没有行业和地域分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他们之间的侵权就很麻烦,最终我们借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类似的表达方式,草拟了“网站所有人备案登记、使用和权利人所有的商标、字号、企业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网站备案名称,且从事与权利人相类似经营,造成他人误认的,工商机关有权撤销其备案登记的网站名称”这样的条款。像这样带有权宜之计性质的条款在我们草拟的管理办法中还有不少,看来形成一个完整彻底的保护体系还要经过一段较长的实践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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